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6-04-23 15:27:19 | 浏览次数: | |
赣建房〔2014〕13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 为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以上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四、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一经核准,立即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应急维修工程所需资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给维修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六、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须明确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 应急维修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摇号等方式在名录中自行选择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审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并清出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 七、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或者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八、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由组织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九、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十一、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表格样式,并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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