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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

出借资质造成工伤 借用双方对半担责
发布时间:2016-09-30 12:41:13 | 浏览次数:


       某建筑公司将资质出借给他人造成工伤,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建筑公司对受害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等共计30余万元。11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对全部损失各担50%。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杨石彬签订了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杨石彬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负责承建泰和县科技产业孵化园宿舍工程项目。2010年5月13日,工人刘鸣浩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法院审理后,判决本案原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刘鸣浩损失293151.47元。原告某建筑公司在赔付刘鸣浩损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施工人杨石彬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从形式上看,属工程内部承包关系,但从内容上看,承建项目尚未中标前被告便与原告商量项目中标后的相关事宜,工程建设施工均由被告组织实施,被告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被告还需向原告交纳管理费,而原告不承担承建工程的所有风险与责任,从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挂靠与被挂靠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自然人,其没有承建工程的建筑资质,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任何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明知法律禁止在建设工程中采取挂靠借用资质方式承接工程,仍然采用挂靠借用资质方式签订合同,原、被告双方对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存在过错,双方均应当对其依据该无效合同承建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特别是原告作为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法律赋予了其更高的要求,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等方面也负有更多义务,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资质,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存在较大过错。被告杨石彬明知其自身不具备承建建筑工程资格,仍然通过挂靠借用资质方式承建工程,作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实际承建人其对该工程项目中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过错。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损失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判令原、被告双方对此次工伤损失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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