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归业主所有还是物业公司所有? | |
发布时间:2016-10-28 11:33:20 | 浏览次数: |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可知:业主对电梯广告投放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 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 也就是说,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只有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 电梯广告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属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共有部分。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收益,所以电梯广告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参考案例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小区里,物业公司在小区ab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投放了大量广告。广告商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元。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 物业公司辩解称,从201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经营权,运营成本每平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不足的部分。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法院依法判决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物业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
|
上一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下一篇:小区业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