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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3 17:34:24 | 浏览次数:


 赣建保〔20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减轻政府财政和土地供应压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通道。购买或者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可使用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积极推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户数可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需求饱和地区,可将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作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房。
   (二)加快项目竣工交付
   各地要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及早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强化入住考核检查
   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纳入市、县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指标。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各地要对历年来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未建、在建、基本建成、竣工、分配等环节进行分类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掌握每一个项目进度和入住情况。重点对建设周期超过30个月多层建筑和建设周期超过42个月高层建筑仍未竣工以及竣工12个月以上仍未分配入住的项目进行梳理,查找原因,抓紧竣工和分配入住,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竣工率和分配入住率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导检查。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推行常态化申请,定期审核公示,分期分批安置分配制度,实行阳光操作。
   (一)完善准入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因地制宜,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条件,及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积极稳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让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群体“应保尽保”。
   (二)规范申请制度
   严格执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专栏,及时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推行常态化申请。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通过基层窗口、网络、企业单位等进行常态化受理,方便群众申请。
推进承诺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三)健全审核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房管、民政、人社(社会保险)、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国土(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社区、街道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审联批制度,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
   房管部门为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1号)规定,会同人社、公安、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人社、公安、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申请人家庭有关收入和财产信息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售)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授权审核,统一纳入住房保障部门监管,即投资主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以上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严格分配制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详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分配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可采取抽签、摇号或综合打分等方式配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要健全轮候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劳动模范、孤老病残人员等,应优先安排分配。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
  (一)加强档案管理
   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要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责任,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实现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推行社区管理和服务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社区进驻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充分落实社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社区工作规范居民行为、协调居民关系、化解居民矛盾,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办理入住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管理等配套用房,并在居民入住后同步投入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管理机构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社区居住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模配备社会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机构、人员,安排管理经费。
  (三)实行物业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推行物业管理,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自主管理等方式,努力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低于同类商品房标准核定。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运营管理等经费不足,各地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予以弥补,仍有不足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
  (一)健全合同管理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转让、损毁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时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公安、国土、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合,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已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住户档案信息,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房管、民政、人社(社会保险)、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国土(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
  (三)严格退出管理
   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核查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购)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通过补缴完全产权有关价款,取得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的方式退出。
   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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