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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6-04-25 16:18:38 | 浏览次数: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指定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由优先购买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房人所愿支付的价值相同以及价值的支付方式相同。如优先购买人决定不买,可由其他人购买。在限定时间内,优先购买人既未作出购买决定,也未作了不购买的决定,限定时间过后,视为不购买决定,其他人可以购买。
        房屋出售时下列人员有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承租和共有人同时主张俦购买权时,应先由共有人购买,如共有人放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由承租人优先购买。
          三、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1994年《国务院善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四、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条件。
          五、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典当后要将其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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