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事务fcflsw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租赁纠纷
房产赠与继承
离婚房产分割
房产抵押融资
房产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CONTACT

    手机:15970768909
   座机:0797-8133866
   Q Q :838319009
   咨询微信号:liuwei8909
   邮箱:838319009@qq.com
    

房产赠与继承

公房可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发布时间:2016-05-01 19:47:33 | 浏览次数:


公民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公民的私有房屋可作遗产,但宅基地因不能私有而不是遗产。不过,任何房屋一般不能离开地面而存在,所以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也同时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公民继承了私有房屋,也就同时享有对该房屋占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在公房继承问题上,相对比较复杂,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  购买的公房继承问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1123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由此可见,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可以继承。

 2、公房的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关于公民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继承人继承承租的问题,建设部199542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能够“继承”公房承租权的仅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城员。没有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不得继续承租公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房屋遗产的分割方式
 下一篇:分家析产与继承区别

扫描添加
微信咨询

扫描关注
微信公众号
邮箱登录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赣州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网
运营管理: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赣ICP备160110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