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如何分配? | |
发布时间:2016-10-18 17:06:20 | 浏览次数: | |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
案 情
评 析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盈利活动,业主依法维权面临三个问题:
1.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本案百年世家小区于2013年3月19日成立百年世家业委会,并于2013年10月22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百年世家业委会在审理中举示了业主大会决议及业主签名,授权百年世家业委会向伊仕诺物业公司提起返还公共收益的诉讼,因此,百年世家业委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授权提起本案诉讼。
2 .如何分配。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业委会请求物业公司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伊仕诺物业公司利用百年世家小区的公共区域开辟露天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并利用电梯为广告公司提供广告位收取广告费,上述收益均属百年世家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伊仕诺物业公司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应返还给百年世家业主。
3.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虽然公共收益自2008年就开始产生,但是伊仕诺物业公司进行的物业服务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2013年4月11日与业委会解除合同后才退出百年世家小区,退出时未与业委会进行公共收益的交接,这个时间点应当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4月11日开始计算,百年世家业委会于2014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案号:(2014)沙法民初字第08432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6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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