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范围 | |
发布时间:2016-10-28 12:50:50 | 浏览次数: | |
本案例是执行阶段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案例,明确优先受偿范围是指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库存材料款、设备款、停工损失、仲裁费和鉴定费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可以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基本情况: 1 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289号。 2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多伦多医院”)。 案外人:加拿大医疗保健机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医保公司”)。 4 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继伟。 5 执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二)案情 中建公司与多伦多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裁决:多伦多医院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给付中建公司工程欠款20997522.98元及利息损失,库存材料和设备款8436706元及利息损失,停工损失587185.87元,仲裁费及鉴定费436685元。 (三)执行 因多伦多医院未按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建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金额4687.5万余元(包括利息损失)。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查封了多伦多医院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于2005年7月18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计人民币6170万元。 执行过程中,加拿大医保公司与多伦多医院于2004年12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另案达成调解协议:多伦多医院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分期归还加拿大医保公司欠款600万美元;如多伦多医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加拿大医保公司同意免除其另应归还的欠款235900美元及利息;多伦多医院承诺以其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的26353.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3050.6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为加拿大医保公司此笔6235900美元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协助加拿大医保公司在2005年1月15日前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因多伦多医院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加拿大医保公司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5年3月致函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加拿大医保公司对拍卖多伦多医院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参与分配权及优先受偿权。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建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因此,中建公司的工程款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 (四)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序及优先权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建公司的工程款部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受偿顺位在后,但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1 关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 根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优先权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该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中建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抵押权人的债权仅优于普通债权。 2 关于中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批复》第三条将《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保护的范围,限定在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中,除预期利润和违约金之外的部分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工程造价鉴定,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多伦多医院欠付中建公司工程款20997522.98元。此金额是用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减去债务人已付款所得,符合《批复》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至于其他部分,包括利息、库存材料款、设备款、停工损失、仲裁费和鉴定费都是因发包人违约行为给中建公司造成的损失,依照《批复》规定,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故中建公司只在20997522.98元范围内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中建公司20997522.98元工程款应优先受偿;对剩余价款,抵押权人按照抵押登记确定的金额优先受偿;如还有剩余价款,则由各债权人依普通债权金额按比例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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