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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16:09:17 | 浏览次数:


赣州市中心城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评估机构选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第四条  属赣州市外的评估机构应在赣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申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本市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到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参与抽签或摇号。

(二)资格审核。房屋征收部门对申报参加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加抽签或摇号。每个征收项目准入参加抽签或摇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达到两家或两家以上。

(三)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日在征收现场进行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批文、建设单位、用地规划、征收(红线)范围、抽签会议举行时间、举行地点、主持单位、参加人、公证机关、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方法及准入参与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工商营业执照、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

(四)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公证部门监督现场操作,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共同推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

1.介绍情况:房屋征收部门的人员介绍本次抽签或摇号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基本情况以及这次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各自抽签抽出一个代表自己评估机构的编号,将编号放入抽签箱或输入摇号机,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公证监督下从抽签箱中抽出一个号码或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抽签编号或摇出号码完全相符的征收评估机构为中签评估机构;

3.公证部门确认:公证部门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七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八条  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业务完成后30日内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报其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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