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程开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 |
发布时间:2018-01-11 16:28:19 | 浏览次数: | |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合同签订后,方升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开始施工。2012年6月,因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之间产生工程款拖欠、进度滞后等纠纷,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2012年7月,方升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隆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方升公司退还隆豪公司多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含工期损失等)。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以及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均确认的开工报告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 【法院认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 【案例分析】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不应完全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而应就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实际开工的日期为准。 1.从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法庭将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首要证据,反而会导致审判与现实的脱节,损害到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2.从工程实践来看,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如果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为准,就会出现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提前办理施工许可证,以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从而有理由以承包人工期违约为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其他证据记载的开始施工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虽然开工报告有一定的公示性,但是开工报告的效力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开工报告仅仅是一份重要的书证,而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说明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属实或没有实际履行,就不能再根据开工报告确认开工日期,而应当根据其他证据认定。 三、没有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清实际开工日期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实务上存在既没有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清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对于开工日期的客观事实无法准确查清。此时应当回到原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当中约定的开工日期,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予以综合考虑。 四、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开工日期的认定。 如前所述,开工日期属于客观事实。施工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管理制度,与开工日期的认定并无法定、直接的联系。换一个角度讲,若是没有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就一直没有开工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领取的,与承包人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若发包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擅自进行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不会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五、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裁判规则: 1.双方合同关于开工日期的约定是法院裁判开工日期时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日期不具有推定为工程开工日期的效力; 3.开工报告是认定开工日期的重要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时,法院会根据开工报告的日期确定开工日期; 4.法院认定开工日期以探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为核心; 5.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认定开工日期时,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及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综合确定对双方均比较公平的一个时间点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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